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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16章[2/2页]

    学生们热情搞张,一只只手伸在了半空中,盛彼岸点了个坐在前面的女孩子。

    “虽说孙某本人未故意挪用,这种行为不告知上级而直到被发现才爆出,这便让人有些疑虑。更何况,孙某至l市打工赚钱,若是为归还,应该早早联系公司,也就不会发生接下来的事情。既然法律、法院都如此认为,孙某应该被判以职务侵占。”

    盛彼岸笑笑,没给出自己的观点,“还有人要说吗?”

    教室里顿时安安静静,看样子,都是同意了她的观点啊!

    “经过一段时间的研究讨论,决定以职务侵占罪按从轻、减轻给孙某辩护。直到开庭的前一天,因仍认为孙某在主观上并未故意侵占公司业务款,怎么能够构成职务侵占罪呢?仅仅依据一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可以认定?又将案卷翻阅一遍,无论如何也看不出孙某在主观上有侵占公司业务款的故意,再次肯定这点后,开始研究相关的法律规定,通过查阅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》,发现该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‘司法解释在颁布新法律,或在原法律修改、废止,或制定新司法解释后,不再具有法律效力’,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、侵占、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是在1995年颁布,因此其应当在1997年我国刑法修改后失去法律效力,也就是说,法院不能再依据这样的规定审理案件。

    当天晚上,她和共同办理此案的另一位律师决定以挪用资金罪为孙某辩护,为此全面改写辩护词。第二天开庭,在发表完辩护意见后,就本案适用罪名问题与公诉人展开激烈的辩论。最终,法院采纳她全部辩护意见,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六年。

    如果不认真地研究本案的事实与法律,受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的误导,或迷信公安机关或公诉机关的业务水平,以职务侵占罪为孙某做罪轻辩护,法院也许真的会以职务侵占罪进行判决。如此,孙某将背上较重的和错误的罪名,其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,这种侵害是由被辩护律师和公、检、法机关共同施加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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